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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
 
 
 
沈阳建筑大学本科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
2017-02-13
沈阳建筑大学本科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课程建设是高校教学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与管理,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决定在全校本科必修课程中分批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
一、目的及意义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学校第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加强本科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教学工作责任体系,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实力和水平,提升课程建设水平,培育高素质人才。
二、任职条件
1.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在课程建设和发展中具有领导和管理的作用
2.课程负责人须多年担任本课程教学任务,原则上5年内讲授该门课程3轮以上(含3轮),教学效果好,紧跟科技时代的发展步伐,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指导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
3.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课程,原则上须有2名以上教师(含2名)组成课程组,且近3年该课程组每名成员均讲授该门课程1轮以上(含1轮);
4.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同时为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副教授)。
三、聘任办法
课程负责人的遴选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1.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遴选;
2.在教师个人自愿申报,各学院(部、中心)推荐的基础上,择优聘任;
3.课程负责人原则上聘期为3年。聘期考核合格者,可以参加下一聘期遴选;
4.每门必修课程原则上设置1名课程负责人;
5.一人不能同时担任2门以上(含2门)课程负责人。
四、课程负责人的管理
1.课程负责人的推荐、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工作,由课程所在学院(部、中心)负责,相关材料报人事处、教务处。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
2.人事处、教务处根据学院(部、中心)所报材料,审查课程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合格者下一年度足额按月发放补贴;不合格者下一年度按完成工作的比例按月发放补贴;
3.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其中课程负责人本人领取比例不低于60%,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
4.在受聘为课程负责人期间,课程负责人不能认真履行其职责,或课程组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课程负责人资格,同时,学校将依据条件及时增补;
5.对确定为课程负责人的教师,学校在学历提高、进修、教研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并根据课程建设成效给予适当支持;
6.课程负责人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7.因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调整,该课程被取消,课程负责人聘期结束。
五、工作职责
1.围绕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制定课程的建设规划;
2.组织制定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规范等教学文件;
3.组建课程组和本课程的教学活动(包括教学大纲、课程讲授、教学进度、辅导、答疑、试卷、阅卷、习题等);
4.组织本课程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法研究活动,积极组织申报本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聘期内参加省级或主持校级教学研究项目至少1项;
5.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聘期内在各类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评优、评奖活动(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优秀教研成果、教学优秀奖、教学管理先进个人、青年教师教学比赛、教学软件竞赛等)中获得奖励2项;
6.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聘期内正式出版本人主编或者参编的教材1部以上;或者完成教材编写委员会下达的编写任务累计5万字以上或编写本课程讲义等;
7.指导本课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8.负责本课程教学任务的安排落实和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
9.每学年完成本课程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10.课程负责人所任课程,聘期内达到校级以上(含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标准;
11.聘期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研究方面论文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或者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在2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