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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2017-02-13
沈阳建筑大学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专业建设的成效和质量是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实力的重要标志。专业负责人的选拔与培养是专业建设的重要环节,为做好我校专业负责人的选拔、培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及意义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文件,贯彻落实学校第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加强本科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教学工作责任体系,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实力和水平,学校将逐步选拔和培养一批专业负责人,进而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培育高素质人才。
二、任职条件
1.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好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责任心强,长期致力于本专业建设工作,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为本科生授课。在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发挥领导和管理的作用,促进专业整体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2.了解专业、行业现状,追踪专业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实践教学,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在教学工作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和完整、有效、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措施,教学效果好。
3.紧跟科技时代的发展步伐,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积极承担教学工作,熟练系统地讲授两门以上专业课程。
4.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同时为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高校教龄10年以上。
三、聘任办法
专业负责人的遴选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1.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遴选;
   2.在教师个人自愿申报,各学院推荐的基础上,择优聘任;
3.原则上专业负责人聘期为3年,聘期考核合格后可继续参加下一聘期专业负责人遴选。
4.每个本科专业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
四、专业负责人的管理
1.专业负责人的推荐、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工作由其所在学院
负责,相关材料报人事处、教务处。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
2.人事处、教务处根据所报材料,审查专业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合格者下一年度足额按月发放补贴;不合格者,下一年度按完成工作比例逐月发放补贴。
3.补贴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发放到学院,其中专业
负责人本人领取比例不低于60%。
4.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下拨专业建设经费,专业负责人在执行学校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前提下合理使用专业建设经费。
5.专业负责人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不能再继续担任的,学校将依据条件及时增补
6.对确定为专业负责人的教师,学校在学历提高、进修、教研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专业负责人优先。
五、工作职责
1.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发展建设规划,组织校内外专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2.在所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做好各级各类专业教育评估准备工作,包括特色专业建设、示范专业申报与建设工作、专业教育评估、试办专业评估、学士学位申请等。
3.完成相近新增专业的申报及其建设工作,包括社会需求调研、社会同类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调研,设置该专业的可行性分析,负责编写专业设置的可行性报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4.负责精品课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课程建设水平:聘期内新专业(毕业生不足三届的专业)建成1门校级精品课程,非新专业建成1门省级精品课程或2门校级精品课程。
5.注重实践教学,提出本专业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意见及对实践教学的要求。
6.负责对本专业学生进行专业教育,每学年要组织召开1-2次学生、教师座谈会,并写出总结分析报告;负责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工作,要求在本专业有毕业生后每年进行1次。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后,提出专业的建设与改革建议。
7.重视就业工作,密切与社会用人单位的联系,在课程体系设置等方面充分考虑同经济社会需求状况接轨,培养满足国家经济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对毕业生的就业有推荐的责任和义务。
8.发表教学研究论文(聘期内):
新专业: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或者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在2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非新专业: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或者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在4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9.教材建设:
新专业教材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教出版社推荐教材,高教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和各行业出版社出版的优质教材,以及各级获奖教材。
非新专业教材在选优选新的基础上,聘期内正式出版主编的教材1部以上;或者参加编写国家规划教材1部。
六、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沈阳建筑大学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