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促进推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精神及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原则,坚持以德为先,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第三条 学校推荐名额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学院的推荐名额。
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通过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推免生申请推荐类型分为普通推免生、学术专长推免生、服兵役推免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或分管校长任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校相关领导,党政办、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校团委、双创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5-7人。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推免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审定学校推荐办法、推荐名额分配方案、拟推荐名单等事项,审核、监督各学院推荐工作细则制定与实施,受理申诉与投诉。推免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负责学生的遴选与推荐。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负责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系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学院应当在当年推免工作正式开始前,依据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的基本原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及时制定本单位的《××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简称“推荐工作细则”),作为本单位开展遴选工作的实施依据。
学院“推荐工作细则”经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三年内不得调整,由学校在“沈阳建筑大学教务处”网站上统一公布。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在推免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严重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推免生申请条件
第十条 普通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成绩优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二)在校期间未因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无违反学术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前三学年(五年制学生为前四学年)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20%(四舍五入,下同)以内。
(四)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710分制)及以上;艺术类学生英语应用能力A级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日、俄语四级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专业四级成绩合格。
(五)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标。
(六)本科毕业后没有出国留学、就业、创业计划。
第十一条 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须经3名及以上我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查同意,可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须进行公示。
(二)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其平均学分绩须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30%以内、综合奖励分不低于15分,具体推荐条件根据学院“推荐工作细则”确定。
第十二条 学院制定的推免生申请、推荐条件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服兵役推免生申请条件
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第四章 综合测评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其是否取得推荐资格的主要依据。综合测评成绩主要由推荐对象的学业成绩(教务管理系统记载成绩)、综合奖励等指标组成。
(一)综合测评成绩:
1、普通推免生、服兵役推免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平均学分绩*90%+综合奖励分*10%。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
2、学术专长推免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中平均学分绩不低于70%(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
(二)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考核以平均学分绩为依据。按学生学业成绩(即教务管理系统记载成绩)计算各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参加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课程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
(三)综合奖励与赋分
综合奖励包括的项目、每个奖励项目限报数量由学院“推荐工作细则”确定。
第五章 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度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及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各学院应届本科生人数、专业及一流学科建设发展,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情况等,确定推免生推荐名额分配方案。
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推免生名额指标,制定本单位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学院决定是否设置学术专长推免生推荐名额(如设置学术专长推免生名额,符合条件的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人单独排序并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学校在确定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时,优先考虑服兵役推免生名额,服兵役推免生名额单独设置。
第六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须提前公布资格审查、考核办法,审核办法须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要求、程序和本院拟推荐人员名单确定办法等。
第十八条 排名公示。各学院计算各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公布各专业排名在前30%以内的学生名单及平均学分绩,在校园网学院主页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同时受理学生的查询和咨询。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分计算明细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汇总表》等,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同时提供代表本人能力、素质、特长的证明材料,包括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单、获得的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科技创新(含授权专利、公开发表论文)成果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条 学院审核。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本单位推荐工作细则进行审核,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员名单,审核结果和拟推荐人员名单在校园网学院主页公示5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相关材料无效。
(一)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内容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申请条件与资格。
2.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及奖励赋分情况;
3.平均学分绩、综合测评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
(二)公示内容:参加考核的所有推免生申请人名单(含姓名,学号、专业,平均学分绩、综合奖励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等信息)、推免生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明细。学术专长推免生还须公示所有证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服兵役推免生还须公示在部队获奖证明材料。未经公示的信息视为无效信息。
公示期间有争议的材料和数据经修改后须在第一次公示期结束后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天。未经第一次公示的材料不得在二次公示材料中出现。
(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学院根据本单位推荐工作细则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同时按要求将拟推荐人员名单排序后报送教务处(学校不再组织审核)。
(四)教务处将拟推荐人员名单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园网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拟推荐人员名单公示期满且无疑议后,确定学校推免生名单。学校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将推免生名单报送省招考办进行资格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推免生注册报名。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注册报名。
第七章 监督、申诉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与推免生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教职工须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四条 推免生的遴选工作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和学风建设,学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学院“推荐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对申请推免生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发现有审查不严,营私舞弊,违反操作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各专业推免生申请人的推荐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学生对推荐过程和相关材料或选拔结果有疑议,应及时在学院公示期结束前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领导小组须接受并及时处理学生的诉求。若学生对处理结果仍有疑问,在学院公示期结束前由学院向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推免工作组成员单位业务负责人进行认定和处理。学生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确实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核或公示期间,申请人如放弃推免生资格,须填写《关于自愿放弃申请推荐××××年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 获得推荐资格学生须按照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未及时填报志愿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
第二十八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二)凡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
第二十九条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生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各学院要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原《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沈建教字〔2018〕50号)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
为科学合理的做好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成绩构成
推免生综合测评成绩由平均学分绩、综合奖励分两部分构成,计算公式Z=P*90%+S*10%。
二、平均学分绩计算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表示所修的第门课程的学分;
表示所修的第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即教务管理系统记载成绩),以百分制计。采用五级分制计分的课程成绩计算时须换算成百分制,换算标准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0;采用两级记分制记分的课程换算标准为:通过-65,不通过-0;
(=1,2,3,…,)表示前三学年(五年制学生为前四学年)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应完成的全部课程数。
三、综合奖励分计算
(一)列入综合奖励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荣誉称号、学术论文及授权专利等项目,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8月31日。
(二)综合奖励分的计算公式为:
S=S1+S2+S3+S4
1、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奖:
竞 赛 项 目 级 别 | 国家A级 | 国家B级 | 省级 |
获 奖 等 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奖励分 | 参赛组内第1排名人 | 10 | 9 | 8 | 7 | 6 | 5 | 4 |
参赛组内第2排名人 | 8 | 7 | 6 | 5 | 4 | 3 | 2 |
参赛组内第3排名人 | 7 | 6 | 5 | 4 | 3 | 2 | 1 |
说明:⑴纳入综合奖励的竞赛项目与级别由学院于7月底前公布。
⑵获奖认定以竞赛组织部门正式发布的获奖文件(含官方网站公布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
⑶上表获奖等级为竞赛项目的奖级排序,只计前3位次的奖级;如设置特等奖的竞赛项目,特等奖对照上表一等奖计分、一等奖对照上表二等奖计分、二等奖对照上表三等奖计分,后续奖级不再计分。
⑷同一学生参加同一竞赛项目,不同层级竞赛获奖,不累计计分,只按最高得分奖项计分;不同年度,分别计分。
⑸同一学生在同一竞赛项目中有多类或多个作品获奖,不累计计分,只按最高得分奖项计分。
⑹上述计分只计学生参赛小组内前3人,排名顺序以竞赛组织部门发布的获奖文件为准,或以获奖证书为准;获奖文件和证书均不能确定排序的,参赛组3人以内(含3人)均按参赛组内第2排名人计分,参赛组人数超过4人(含4人)均按“参赛组第1、2、3排名人合计得分/参赛组人数”计分。
⑺由学院规定是否限报项目数量。
2、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
级 别 | SCI | EI或各学科领域指定刊物 |
排 名 | 1 | 1 |
奖励分 | 10 | 5 |
说明:⑴在校学习期间发表的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作者署名单位为沈阳建筑大学。
⑵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出版物为准,录用通知无效,被检索收录的须有检索证明。
⑶由学院规定是否限报论文数量。
3、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授权专利:
类 别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排 名 | 1 | 1 | 1 | 1 |
奖励分S3 | 10 | 2 | 2 | 2 |
说明:⑴在校期间获授权专利,专利权人为沈阳建筑大学,且在原始发明人中排名第一。
⑵非本专业领域授权专利、未获授权的专利或采取转让方式获得的专利不予计算奖励分。
⑶由学院规定是否限报专利数量。
4、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奖励(荣誉称号):
项 目 | 获得奖励 |
类 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奖励分S4 | 10 | 5 | 3 | 1 |
说明:⑴列入综合奖励的荣誉称号应为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不包括奖学金)。
⑵退役复学学生,如果申请普通推免生或学术专长推免生,其在部队立三等功可按荣誉称号计入综合奖励,计10分。
⑶由学院规定认定范围和是否限报荣誉称号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