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努力培养综合素养高、适应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掌握更多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辽宁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辽学位〔2021〕13号)的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行辅修专业(学位)教育。为使该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辅修的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的跨学科门类专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及相关学院(部)负责人任成员的沈阳建筑大学辅修专业(学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辅修专业(学位)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在领导小组指导下,教务处负责将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调配等工作。
第五条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辅修专业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专业申报、培养方案制订、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制定、教学任务的组织与落实、教材征订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配合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做好宣传、组织学生选报、资格审核,并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开设的辅修专业必须是学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并具有开办辅修专业(学位)教育所需的稳定师资队伍和办学条件。
第八条 计划新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必须在计划招生当年一月底之前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办理申报手续。经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辅修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不少于55学分,其中包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不少于9学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且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管理办法参照主修专业。可采取插入相关专业相应课程教学班或采用单组课程教学班的方式修读。
第十二条 当修读辅修课程学生人数达到20人时可开设辅修课程教学班。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组班上课的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
第十三条 单独组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不组织补考。辅修课程不及格者,可以随下一年教学班重修。
第十四条 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其辅修专业的课程与学分,若符合主修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的学术分(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同意,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和学分。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辅修专业课程学分且课程成绩达70分及以上,可申请辅修专业课程免修;申请辅修学士学位不得申请免修毕业设计(论文);免修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免修课程成绩按原课程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校发布的所有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除特别明示外)均适用于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教学管理,各学院(部)参考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管理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修读条件、报名程序。
(一) 修读条件
(1)我校在籍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且通过学期注册;
(2)申请时,已修满主修专业以前学期的全部课程学分,平均绩点不低于2。
(二) 招生报名
(1)辅修专业(学位)的招生报名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具体录取工作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部)负责。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录取结果公布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入学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
(2)学生在学校辅修专业(学位)工作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经学生学籍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拟就读的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报名。
(3)辅修专业(学位)开设学院在收到学生申请表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修读学生的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经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将学生名单汇总上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各学院招生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在校内公布。
第十八条 注册、学籍年限。
(三) 注册
(1)学生应在辅修专业申请通过后按照学校规定及时缴纳辅修学费,教务处将为按时缴纳辅修专业学费的学生进行辅修专业注册。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辅修学费,视为自动放弃辅修学习资格,取消注册。
(2)学生被辅修专业注册后,不得中途转换辅修专业。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它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取消注册。
(四) 学籍年限
(1)辅修专业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制二年。
(2)如主修专业已经毕业,未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和学分的,若学生本人愿意,可以提出延迟主修专业毕业的申请,以继续完成辅修专业。学生因为辅修专业申请延迟主修专业毕业以1年为限,而且不能超出学校规定的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
(3)学生主修专业因违纪、拖欠学费等原因被取消学籍注册资格的,辅修专业注册同时终止。
第五章 学位管理
第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辅修专业(学位)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且符合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条件者,可申请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但达到总学分的2/3,可申请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辅修专业总学分的2/3,颁发《沈阳建筑大学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学校2021级学生学分收费标准执行(标准学制总学费除以总学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籍处理或评优、推免等工作,不计入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或成绩,但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1年入学的本科生开始实施。原《沈阳建筑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沈建教字〔2020〕110号)待适用学生标准学制结束后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