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满足学生多样化成长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课程替换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沈阳建筑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替换类型
(一)课程替代
1.因部分必修课程调整或停开,导致某门课程无法重新修读或补修时,学生可申请修读教学内容及要求相近的其它课程,用以替代原课程。
2.学生因转专业等原因学籍异动,对于新编入班级所开设的课程,如果之前已修过名称、教学内容、学分与学时要求相近的课程,并已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可申请该课程替代。
3.在校期间参军退伍复学的学生,可申请军事技能课程的免修。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相同的课程,直接认定为辅修学士学位免修课程。
(二)课程置换
1.实行校企合作、校校联合、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或学生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教学平台的课程,根据联合培养计划到相关企业参加的培训课程、在合作院校学习的校外课程或在网络教学平台修读的课程,如果教学内容与本专业相关课程有较大的契合度,且学分与学时要求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将校外课程置换为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2.学生因转学原因,在原学校修读的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课申请置换为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二、课程替换原则
(一)课程学分要求
1.替代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被替代课程的学分,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的教学大纲相同或相近方可申请课程替代。
2.由于培养方案调整或校际交流等原因,学生可以申请一对多或者多对一课程替代。
(二)课程内容要求
1.学生申请替代或置换的课程,原则上应与本人所学专业的课程对支撑毕业要求一致,并且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大纲和考核方式相符。
2.由于培养方案调整导致的课程变动,无对应课程替代,原则上应选择培养方案对应平台下其他课程申请替代。
3.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只能置换交流期间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不能用于前期课程置换。如遇特殊原因导致学生延迟返校,置换学生返校后一个学期的课程,需经学生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后申请替代。
4.学生出国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不能置换思政类课程。
5.对于正常开设的课程,因学生未及时修读等原因导致的课程替代申请,不予认定。
(三)课程替换方式
任何课程替代和课程置换,需在大学教学系统中选中相应的课程后,方可提出课程替代和置换申请。
三、课程替换实施办法
(一)替换课程备案
1.各专业在修订培养方案时,应成立学院培养方案修订专家组(组长一般为教学院长),针对课程设置的变动情况,制定具体的课程替代方案,经专家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作为学生学业指导和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2.实行校企合作、校校联合、中外合作等联合培养模式的专业,应在学生外出交流学习以前,在学院培养方案修订专家组和国际交流学院的共同指导下,制定明确的联合培养计划及课程置换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3.退伍复学的学生申请军事技能课程的免修和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免修,无需备案。
(二)学生申请
课程替代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选课前提出申请,备案过的课程直接审批通过,进行课程认定;未备案过的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培养方案修订专家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组长进行审批,提交教务处备案,进行课程认定。
(三)成绩认定
1.校内课程替代,经审批通过备案后,教务处统一按实际分数进行成绩认定。退伍复学学生申请的军事技能类课程替代的选修课程按70分进行成绩认定。
2.校外课程置换由学生本人在培训、学习结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成绩证明材料,经学院专家小组认定后,报教务处审批认定。
3.选择修读网络教学平台的课程,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按照网络平台课程成绩和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进行成绩认定。
4.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计入学生成绩单;若为等级成绩,按照以下标准换算为百分制成绩:
对方成绩标准为A、B、C、D、F五等时,则A:95,B:85,C:75,D:65,F:不及格。
对方成绩标准为A+、A、A-、B+、B、B-、C+、C、C-、D+、D、D-、F+、F时,则 A+:100,A:95,A-:90,B+:89,B:85,B-:80,C+:79,C:75,C一:70,D+: 69,D:65,D-:60,F+:不及格,F:不及格。
对方成绩标准为其它标准的,按照百分制原则进行换算,经教务处审批后备案,进行课程置换。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沈阳建筑大学教务处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