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作为大学本科后教育,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渠道。为规范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2年,全日制学习,纳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须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在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生在校期间不能转学、转专业及辅修其他专业。
第二章 教学要求
第四条 相关学院须参照《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制订独立的第二学士学位学分制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不得迁就和随意降低标准,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
培养方案报学校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相关学院应根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妥善安排教学计划,学生应在每学期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选课、修课、教学评价等教学活动。
第六条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毕业学分要求按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标准执行。
第七条 学生须在学校有关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选课任务并缴费,选课数量须满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应达到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要求。
第八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分清理工作。原则上第一学年末所获学分累计不足第一学年应修得学分的1/3的,作退学处理。
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在第二学期初设有专业水平测试,未通过的,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九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发布的有关普通本科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除特别明示外),其中,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条 学生应遵守《沈阳建筑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建筑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资助、收费等方面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执行。
第四章 证书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上须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须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十二条 凡在修业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延长学习年限,发放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习未满一学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学年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章 毕业派遣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派遣按照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主管部门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须参考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