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竞赛等课外科技活动,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能力,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竞赛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相关学会、协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本科生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意创业竞赛、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和实践技能竞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参加经我校认定列入《创新创业竞赛指南》的各类竞赛,学校鼓励学生跨学院、跨专业联合组队参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人力资源管理处、学生处、校团委、科技处、招生就业处、大学生创新创业及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全校本科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整体规划和宏观领导。制定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相关政策及文件,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
(二)审批学院(部、中心)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领导小组组成单位的职责:
(一)教务处
1.负责学校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学校竞赛工作组织的总体协调,发布年度竞赛指南,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分工;
3.负责审核认定教务处主管的学科竞赛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和奖励,认定竞赛获奖学生的奖励,审核学生竞赛相关的学分;
4.负责组织教务处主管学科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组织对竞赛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等;
5.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学科竞赛以及省教育厅主办的创新创业系列竞赛的校内选拔赛,负责与研究生院协调有本科生和研究生共同参与的竞赛项目的组织工作。
(二)人力资源管理处
1.负责组织制定有利于鼓励教师参加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激励政策;
2.认定教师在创新创业竞赛工作中的业绩,在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中,将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成绩列入评价内容。
(三)学生处
1.负责协调学生管理与学生竞赛的相关事务;
2.将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成绩纳入学生综合测评及各类评优评奖的重要指标。
(四)校团委
1.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团组织主办的各级“挑战杯”、“创青春”等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和实践技能竞赛;
2.结合第二课堂活动组织,定期举办成果展、学生科技报告会等活动。
3.负责学生参加竞赛获奖相关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科技处
1.负责组织学生竞赛与教师科研工作的衔接,为学生竞赛提供优质资源;
2.负责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科技成果的催化、孵化、转化等相关工作。
(六)招生就业处
1.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大学生就业技能相关竞赛;
2.负责学生竞赛与招生就业等相关工作的衔接。
(七)大学生创新创业及发展中心
1.负责组织实施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方法竞赛等各类创新创意创业竞赛;
2.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等相关工作,组织参加相关年会等交流活动。
3.负责学生参加竞赛获奖相关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相应的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竞赛活动的实施。主要职责:
(一)结合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二)落实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求,创新培养方式,完善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开放实验等教学环节,为创新创业竞赛创造条件。按照培养要求,加强对学生指导,凝练成果,培育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二)执行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细则和相关规定。
(三)统筹协调,做好本单位组织(承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实施工作,指导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竞赛要求准备必要的场地、仪器设备等相关条件,提供赛期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在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创新创业竞赛指导教师队伍,为学生或团队选派高水平指导教师。
(五)做好本单位组织(承办)的创新创业竞赛的宣传动员、报名选拔、赛事举办、经验交流等工作,积极组织学生参赛。
第七条 组织(承办)校级及以上竞赛的教学单位,在学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下,成立相应竞赛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成员5~10人,成员可来自不同的学院(部、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所组织(承办)创新创业竞赛工作方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负责与校外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专家委员会的沟通联系。
(三)负责参赛作品的评审及推荐等工作,选拔与确定校级及以上竞赛的参赛学生(团队)。
(四)负责组织教师做好创新创业竞赛的业务指导工作。
(五)负责竞赛档案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对于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创新创业竞赛参赛团队(个人),原则上以个人参赛的可配备指导教师1人,以团队参赛的可配备指导教师1~2人。原则上1名指导教师指导参赛团队(个人)不超过3个,公共基础类竞赛指导教师指导参赛团队(个人)不超过5个。
指导教师负责研究与制定指导方案,组织与实施指导活动,负责学生参赛队伍建设与人员储备,并对参赛学生进行指导。
第三章 竞赛组织管理
第一节 竞赛级别
第九条 根据竞赛主体来源和主办单位级别等因素,创新创业竞赛一般分为以下5级:
(一)国家A级:指由团中央、教育部、科技部、住建部及其他行业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竞赛;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相关业界顶级国际学术组织举办的、具有全球影响的国际级竞赛;纳入辽宁省本科高等学校绩效管理考核、或辽宁省教育厅公布的年度竞赛指南、或全国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国家级竞赛。
(二)国家B级:指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全国高等教育专业评估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主办的国家级竞赛。
(三)省级:指辽宁省政府及省委高校工委、团省委、教育厅、省住建厅面向普通高校大学生主办的竞赛;国家级创新创业竞赛的辽宁赛区选拔赛;由全国学会分会、全国性行业协会或国内一般性学会主办的竞赛;纳入辽宁省本科高等学校绩效管理考核、或辽宁省教育厅公布的年度竞赛指南、或全国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对应省级竞赛。
(四)市级:指沈阳市政府、沈阳市委教科工委主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以及由全国性行业协会分会、省级协会或学会主办的竞赛。
(五)校级:指由学校主办的全校性创新创业竞赛,国家级、省级竞赛对应的校内选拔赛。
第十条 凡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是指部分公共基础类竞赛和各专业认定的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最重要的比赛。竞赛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在年度《创新创业竞赛指南》中发布。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的级别和类别由学校领导小组认定和审批,特殊情况由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在年度《创新创业竞赛指南》中发布。
第十二条 凡申请参加年度《创新创业竞赛指南》以外的竞赛项目,须在该竞赛前两个月由竞赛校内组织单位填报《〈创新创业竞赛指南〉新增竞赛项目审批表》(附件1),由教务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竞赛级别和类别,特殊情况由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补充纳入当年度《创新创业竞赛指南》。
第二节 参赛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竞赛实行归口管理,竞赛管理部门包括教务处、校团委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及发展中心。教务处负责各类学科竞赛的统筹管理,各项学科竞赛均设有校内组织(承办)单位。校团委负责“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等赛事的组织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及发展中心负责“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TRIZ杯”大学生创新方法大赛等赛事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组织(承办)单位须在赛事启动前制定竞赛工作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并由教务处向全校发布。校团委、大学生创新创业及发展中心管理的竞赛工作方案由校团委、大学生创新创业及发展中心向全校发布。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须由竞赛校内组织单位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申报表》(附件2),报竞赛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在竞赛开始前,竞赛校内组织单位须填写含有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详细信息的报名表,报竞赛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竞赛项目完成后,由竞赛校内组织单位进行竞赛总结,提交竞赛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竞赛总结一般应包括:参赛过程照片、获奖证书、竞赛主办单位官方发布的竞赛结果文件、竞赛工作总结报告(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
第十八条 凡参加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竞赛作品及相关的论文、发明、专利等成果均须为参赛团队(个人)原创。凡抄袭、盗用他人作品的参赛者,一经查实,将撤销所获奖励,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竞赛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专项经费,以项目化管理推动和保障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顺利开展。其中校级专项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院(部、中心)级专项经费列入教学基本业务费预算。学校鼓励多方面筹集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经费,如企业和个人赞助等,为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提供更好的条件。
第二十条 对组织(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的学院(部、中心),学校将根据竞赛级别、规模、形式等因素,在教学基本业务费中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凡学校资助的参赛作品和奖励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
第四章 业绩认定与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当年度《创新创业竞赛指南》中竞赛项目获奖的学生(团队)及其指导教师,学校给予相应的业绩认定。对参加重点项目获奖的学生(团队)及其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并对参赛学生的竞赛报名费予以报销。对参加一般项目获奖的学生(团队)及其指导教师不予奖励,且对参赛学生的竞赛报名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等级的获奖成果予以奖励,相关业绩与奖励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认定:
(一)在同一年度内,同一竞赛项目在其逐级选拔赛、决赛中的获奖只计最高获奖等级一项,学生在同一竞赛项目中多个作品(类)获奖只计最高获奖等级一项。
(二)获奖等级的认定按照该竞赛项目所设置的获奖等级依次排序,按序第3等级之后不再计入业绩和奖励,如:凡设置特等奖(含特等奖提名奖)的赛事,其特等奖(含特等奖提名奖)计为一等奖、其一等奖计为二等奖、其二等奖计为三等奖、其三等奖及之后位次的获奖均不计入业绩和奖励。合格参赛奖、鼓励奖、纪念奖等不计入业绩和奖级。
(三)符合前款规定的竞赛单项奖:凡竞赛项目在设置获奖等级的同时颁发单项奖的,单项奖按三等奖计入业绩和奖励;凡竞赛项目仅设置单项奖的,单项奖按二等奖计入业绩和奖励。
(四)以团队形式参赛的获奖,学生奖励由队长(第一作者)进行分配。指导教师组奖励由组长(排序第一者)进行分配。
(五)创新创业竞赛奖励额度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可作为其在校评优评奖、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工作的依据之一,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赋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可申请相应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具体认定标准参见《沈阳建筑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第二十六条 指导竞赛获奖的教师,其成果在当年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等工作中予以认定,具体认定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管理处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沈阳建筑大学本科学生学科竞赛奖励补充规定》(沈建教字〔2010〕2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创新创业竞赛指南》新增竞赛项目审批表
2.沈阳建筑大学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申报表
3.沈阳建筑大学创新创业竞赛奖励额度标准
4.沈阳建筑大学2019年本科生创新创业竞赛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