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本科交流生课程学习和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沈建教字〔2019〕2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学校与国(境)外高校间的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规范学校本科交流生的成绩管理,保证跨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流生的学业成绩审核和学籍管理按我校教学计划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交流生应选择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交流学习。
第四条 交流生应按时赴交流学校报到,学习期满,须在后继学期开学前回我校注册上课。交流生逾期两周不返校注册,按《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五条 交流生返校后,回原专业原班级继续学习,交流学习期间未能修读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其他课程,须在后继学期开学后随本专业下一年级补修。如培养方案调整,使交流生返校后应补修的相应课程被取消的,学生可随本专业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修读学分高于或低于原有课程不超过1.0学分的内容相近课程。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转换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已取得的成绩与学分,经调整后,可申请转换为我校相应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审批通过后按我校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记载。
第七条 学分认定参照我校教学计划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理论教学课程1.0学分对应16学时、实践教学环节1.0学分对应1周。
(一)交流学校1门课程与我校1门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学分高于或低于我校课程不超过1.0学分的同类课程,可以认定转换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的相应课程及学分。
(二)交流学校1门课程内容涵盖我校2门以上(含2门)课程,且学分高于或低于我校相应课程学分之和不超过1.0学分的同类课程,该门课程可以认定转换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相对应的2门及以上课程及学分。
(三)交流学校课程学分低于我校相关课程学分超过1.0学分的同类课程,可以认定转换为我校1门全校任选课程及学分。其课程名称和学分按我校课程库内已有的相关课程名称及学分记载。
(四)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完成《交流生学习计划》后获得的多余成绩及学分,学校不予认定。
第八条 在交流学校修读的研究类、实验类、实习类课程,由学生所在单位视具体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可以转换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相应实践环节课程及学分的意见。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转换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协调境外高校提供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资料;各学院负责指导学生学习本文件精神,了解所交流学校的课程设置、培养计划、选课等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及交流回校后需要参加校内考试和补修的课程。
原则上交流生在申请派出前,应认真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本科交流生学习计划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学习计划书》”),依据交流学校相关课程大纲或课程简介等教学文件,对照我校的教学计划选修交流学校的课程,尽量选择与本专业该学期(或该学年)相对应的课程,经交流生所在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审议、学院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实施,可作为批准该学生到国(境)外学校交流学习的参考,并存档备查(国际交流处、学生所在单位、教务处、学生本人各持一份)后,方能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交流学习计划应科学合理,与我校专业学习有机对接,一经备案,一般不予更改,如特殊情况确需修改,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学生所在单位审批后重新备案。
第十条 学生交流返校后,相关学院按照派出时制定的学习计划对其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本科交流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转换申请表》”),附交流成绩,为学生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转换申请表》须对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填写,附交流学校课程大纲(课程描述或课程简介)中文版本和成绩单。交流学校课程大纲(课程描述或课程简介)外文版本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盖公章)。成绩单包括交流学校颁发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及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认定的中文成绩单(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如交流生申请派出前,由于对方学校原因未能提供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资料,致交流生不能如期填写《学习计划书》的,需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说明材料,学生所在单位、教务处留存备案后,交流生可在返校后直接填写《转换申请表》,经交流生所在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审议、学院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实施认定相关成绩。
第十一条 各院系根据交流生的《转换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交流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进行认定,提出能否转换成我校相关课程及学分成绩的意见,在《转换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核准后,由专人按照《转换申请表》认定的课程与学分转换结论进行成绩登录,并将该表复印件返回学生所在学院,原件及附件材料留教务处存档。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转换的成绩登记
第十三条 交流学校以百分制登记的课程成绩,可直接登录为我校的百分制课程成绩。
第十四条 交流学校以A、B、C······等级制登记的课程成绩,可按交流学校转换为百分制课程成绩对应标准,登录为我校百分制课程成绩。其他成绩转换形式见附件4。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补修的课程,其课程成绩按首次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第五章 交流学期自修课程的管理
第十六条 交流生可提出交流学期自修课程免听课申请(有实验环节要求的课程不得申请),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3门课程,经批准后可直接参加交流学期期末考试(即“免听不免考”)。未申请或未获准的课程须在交流期满返校后的2个学期内进行补修。
第十七条 交流生在确认自修课程后,于出国(境)交流学习前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交流期间自修课程考核确认表》(附件3),按程序审批。
逾期未办理自修课程考核确认手续的,交流生不能参加期末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交流生应按时回校参加已确认的自修课程考试,课程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记载,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
不能按期回校参加考试则应提前办理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未能参加缓考或未办理缓考的按旷考处理,成绩以“1”计,须在后继学期随本专业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九条 交流生经确认的自修课程考试旷考、补(缓)考不及格或补修不及格,可参加课程重修,重修成绩标记“重修”字样。
第二十条 学时在48学时以下(含48学时)的交流学期设计类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交流学期课程主讲教师、系(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教学院长均需同意],可以提出自修课程免听课申请,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交流期间自修课程考核确认表》。学生按时递交应完成的作业参加课程考核,其课程考核成绩最高记“中”或“75”分。
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申请重修,重修成绩标记“重修”字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沈阳建筑大学本科交流生学习计划书
2.沈阳建筑大学本科交流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
3.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交流学期自修课程考试确认表
4.成绩转换对照表
沈阳建筑大学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1: 沈阳建筑大学本科交流生学习计划书
学院: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 学号 |
| 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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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匹配课程 |
沈阳建筑大学 | 对方学校 |
课程名称 | 课程性质 | 学分 | 课程名称 | 课程性质 | 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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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回校后需要参加校内考试和补修的课程 (如全部课程均可申请由对方学校课程转成本校课程,则无需填写下列表格) |
序号 | 学期 | 课程名称 | 课程编号 | 课程属性 | 学分 | 课程处理方式 (补修、免听不 免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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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应在选择交流学校时填写,一式四份,经学生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学生所在单位、学生本人各持一份。
2.此表可作为是否同意派出交流的参考。
附件2: 沈阳建筑大学本科交流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
学院: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 学号 |
| 专业班级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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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时间 |
| 交流学校 |
| 交流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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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学校课程学分及成绩 | 转换成我校课程学分及成绩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成绩 | 等级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成绩 | 是否同意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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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意见:(不能转换成我校课程的,须在下面写“交流学校《xxxx》课程与我校《xxxx》课程内容相差太大,不同意该门课程转换”)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学院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学生所在单位、各持一份备案。
2.学生申请需附:在交流学校取得的外文成绩单原件、复印件一份和翻译成中文的成绩单,中文成绩单需经国际交流处审核认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3.开课单位根据交流学校课程大纲或课程简介(课程描述或课程介绍)审核认定是否同意转换成我校课程,在“是否同意转换”一栏由各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统一给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
附件3: 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交流学期自修课程考核确认表
学院: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 学号 |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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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 交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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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期间参加校内考核课程 |
课 程 名 称 | 课程性质 | 学分 | 考核方式 | 主讲教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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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已确认参加期末考试而无法及时赶回的,需在考试前递交缓考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又未能参加考试的直接参加重修。 |
学生所在单位意见:
系(教研室)主任: 学院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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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二份,分别交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
2.交流生在确认自修课程后,于出国(境)交流学习前填写,须在交流的前一学期末或当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的,不能参加期末考核。
3.非设计类课程不需要系(教研室)主任和主讲教师签署意见。
4.设计类课程须开课单位系(教研室)主任和主讲教师签署意见,签字视为“同意”,不签字视为“不同意”。
附件4:
成绩转换对照表(表一)
交流学校 | 沈阳建筑大学 | 交流学校 | 沈阳建筑大学 |
A+,A | 95 | C- | 70 |
A- | 90 | D+,D | 65 |
B+,B | 85 | D-,E | 60 |
B- | 80 | F | <60 |
C+,C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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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转换对照表(表二)
德国达姆施塔特应用科技大学学分成绩转换认定标准
Grades | 转换成考试课成绩(百分制) | 转换成考查课成 (五级分制) |
1.0 | 100 | 优 |
1.1 | 98 | 优 |
1.2 | 96 | 优 |
1.3 | 94 | 优 |
1.4 | 92 | 优 |
1.5 | 90 | 优 |
1.6~2.0 | 89~85 | 良 |
2.1~2.5 | 84~80 | 良 |
2.6~3.0 | 79~75 | 中 |
3.1~3.5 | 74~70 | 中 |
3.6 | 68 | 及格 |
3.7 | 66 | 及格 |
3.8 | 64 | 及格 |
3.9 | 62 | 及格 |
4.0 | 60 | 及格 |
>4.0且≤5.0 | 不及格 | 不及格 |
Marks | 转换成考试课成绩(百分制) | 转换成考查课成绩(五级分制) |
<40% | 不及格 | 不及格 |
41%~50% | 65 | 及格 |
51%~70% | 75 | 中 |
71%~90% | 85 | 良 |
91%~100% | 95 | 优 |
成绩:从1.0至1.5:很好的(一个相当好的成绩)
从1.6至2.5:好的(这个成绩远超过了平均水平)
从2.6至3.5:满意的(一个平均水平成绩)
从3.6至4.0:足够的(一个尽管有不足,但符合最低水平的成绩)
从4.1至5.0:不足/失败(一个由于欠缺考虑而不符合要求的成绩)
%>或=40=通过
注:其他交流学校成绩赋分如与德国达姆施塔特应用科技大学相同或相似,参照此标准执行。
成绩转换对照表(表三)
德国达姆施塔特应用科技大学学分成绩转换认定标准
Grade | 转换成考试课程成绩 (百分制) | 转换成考查课程成绩 (五级分制) |
100 | 95 | 优 |
| 130 | 90 | 优 |
| 170 | 85 | 良 |
| 200 | 85 | 良 |
| 230 | 80 | 良 |
| 270 | 75 | 中 |
| 300 | 75 | 中 |
| 330 | 70 | 中 |
| 370 | 65 | 及格 |
| 400 | 65 | 及格 |
| m.E.t/BE | 60 | 及格 |
三位数成绩评定:100=很好的
130=很好的-
170=好+
200=好
230=好-
270=令人满意的+
300=令人满意的
330=令人满意的-
370=足够的+
400=足够的
“m.E.t”/“BE”=通过
注:其它交流学校成绩赋分如与德国达姆施塔特应用科技大学相同或相似,参照此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