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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级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0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沈阳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身心状况或参军入伍不能入学就读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身心状况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参军入伍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办理时间为入学报到之日起二周内。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沈阳建筑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住宿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节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生应当修读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完成课程教学所用时间称为学时。

理论课教学,每授课16学时计1个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环节,每教学周计1个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环节,每20学时计1个学分。

第十条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进行修课,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及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专业任选课和全校任选课)。

第十一条 学分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并作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之一。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计,补考或重修后成绩合格的,考试课、考查课均按及格计),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除以应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为平均学分绩。全校任选课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教学计划规定。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含实践环节)成绩记载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全校任选课成绩采用两级分制:通过与不通过。特殊情况由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标注“补考”、“重修”字样。学生离校后学业成绩单存校档案馆。

五级分制计分与百分制计分的换算标准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0。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诊断、体育部确认后,修读体育部开设的保健课并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在进行课程考核前,应当获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相应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缺课时数达到本门授课时数1/3(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二)完成作业或者实验报告不足规定内容的3/4的;

(三)未完成考试前进行的、不单独考核的课程设计或者实验的。

第十五条 考试时,学生一般不得请假,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领导同意,交教务处核准后,方可缓考,补考及考查课不办理缓考。如因病不能自理,应当在考试前由班干部或者辅导员代办缓考手续。缓考与开学初的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以旷考计。

第十七条 学生缓考课程的成绩在成绩表上以“缓考”记载;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的课程成绩以“1”记载;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成绩无效,该课程成绩以“0”记载。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的认定和处理,见《沈阳建筑大学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运动员、退役复学学生、少数民族学生课程成绩记载,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一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不得少于1小时。

第二十条 学生经申请,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以替代全校任选课其他类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沈阳建筑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应当在网上查询自己的课程成绩。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卷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学生所在单位与开课单位指定教师进行核查。核查后的成绩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同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被我校录取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留级、降级及留校试读的学生,其已修读课程成绩合格的,课程成绩予以保留。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在与我校有校际间协议的学校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教务处组织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派出,到国(境)外我校合作院校学习但该校不授予学位的交流生,其课程认定和学分互认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学科(专业)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按教育教学计划,计入学业成绩。学分认定与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补考、重修与补修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参加相应课程补考;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可以参加相应课程正常补考。补考合格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旷考、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学生,不允许参加相应课程正常补考。

第二十九条 补(缓)考不及格或者旷考学生,应当参加相应课程重修。学生课程考核违纪、作弊,一年后可以参加相应课程重修。

体育、美术、设计类课程及实践环节课程考核无补考,应当随下一年级重修。

重修方式有三种:开设重修班、随下一年级重修和自学(重考),课程重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学籍变动到新专业班级后,按教育教学计划应完成而本人未修读的课程,须随该专业其它年级补修相应课程,在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等环节后,方可参加考核。不能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重修班学习。

补修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考核成绩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一条 因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须随下一年级重修相应课程,在按时完成该课程的设计、实验、作业等环节后,方可参加相应课程考核。

第三十二条 课程重修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可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办理重修手续后继续重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重修而未重修或经重修后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不组织毕业前重考,学生离校后在规定时间内可再申请重修。

(一)体育、美术、设计类课程、实践环节课程及单独考核的实验课应在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及以前学期修读合格。

(二)应届毕业生和结业生在春季学期申请重修课程,原则上仅限选择学校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如选择随低年级重修理论课,仅限选择教学周第14周前结课,且在15周前完成课程考核的课程。

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得在春季学期申请重修体育、美术、设计类课程、实践环节课程及单独考核的实验课等课程。

(三)非学生本人原因,学生在第七学期末(五年制第九学期末)以前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校期间无重修机会时,可于毕业学期申请重考。结业生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非个人原因而无重修机会时,学生本人可于春季学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考。

第四节 免修、免听、免考与提前修读

第三十三条 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0的学生,经过自学,认为达到该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可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免修考核。考试成绩80分或者良好以上方可免修,同时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

第三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0,可在开学初提出课程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批准,可以不随堂听课,但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跨年级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辅导员(或班主任)、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可免听上课时间冲突部分重修课内容,进行自学。

第三十六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与免试:

(一)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健康教育课、体育课、实验课、设计类课、全校任选课;

(二)必修的实践环节;

(三)有实验环节要求的课程。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留级或降级后,在某个学期修读课程(含应当重修且当前学期学校已开设的课程)确实较少,可于学期初按要求申请提前修读高一年级课程。经批准提前修读的课程按修课学期管理,并计入学业成绩审查。

(一)学生申请提前修读的课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申请学期必须有教学班开设此课程;

2.学生申请提前修读课程的上课时间与当前学期课表内课程上课时间无冲突。

(二)申请提前修读课程门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1.学生一学期内修读的考试课门数不宜超过5门(含应当重修和申请提前修读的课程)

2.学生在以前学期所修课程全部合格,申请提前修读课程门数无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新入学的学生,经过一年的学习,表现突出,该学年内应当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的;

(二)学生确有专长,且获得国家级相关学科竞赛奖励,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专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三十九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条 学校在校内本科生中实行转专业制度(详见《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确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由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学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标准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学生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含服兵役时间)为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生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含服兵役时间)为四至七年。休学创业(提供相关证明)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一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特殊情况可休一学期,跨学期按一学年计),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休学累计期限不超过两学年。

休学创业学生,休学以一学年或两学年为期限,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休学累计期限不超过三学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学校规定的不能在校学习、应予休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休学:

(一)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创业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附学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认定书),由班主任或者辅导员提出意见,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但已参加考核的课程成绩予以记载。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必须一周内离校,不得擅自来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不能取得学分。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八条 学期课程全部结束至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除特殊原因以外,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学校可保留学籍1学年。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批准,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过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休学学生复学时,一般编入原专业随下一年级学习(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确定复学就读的年级)。

第六章 学业警告、留级、降级、留校试读、退学与跳级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查,除任选课以外,学生一学期内未获得学分数超过12学分(含12学分),或者各学期累计未获得学分数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将受到学业警告。

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学业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经学生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学业警告通知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园网或省级以上媒体公告3天,视为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原因可自愿申请留级或降级。于学期第一周由本人提出留级或降级申请,家长同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留级或降级:

(一)第2次受到学业警告时,各学期累计未获学分在30学分以下的(含30学分),或一学期未获学分在22学分以下的(含22学分);

(二)第3次受到学业警告时,各学期累计未获学分在25学分以下的(含25学分),或一学期未获学分在17学分以下的(含17学分);

(三)应届毕业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学期初的学业审核中受到学业警告,但未达到退学条件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第2次受到学业警告时,各学期累计未获学分在30学分以上的(不含30学分),或一学期未获学分在22学分以上的(不含22学分);

(二)第3次受到学业警告时,各学期累计未获学分在25学分以上的(不含25学分),或一学期未获学分在17学分以上的(不含17学分);

(三)累计获4次学业警告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五条 因受到学业警告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如有继续学习的意愿,须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留校试读申请,所在学院认为学生具备继续学习的意愿和能力的,由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因受到学业警告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如在开学第一周内未提出留校试读申请,按退学处理。

每名学生只允许申请一次留校试读,留校试读期限为一学年,随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在留校试读期内受到纪律处分或不参加教学活动导致一门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即刻终止其留校试读。

留校试读期内再次达到退学条件的,予以退学。

留校试读期内未达到退学条件的,解除留校试读,继续随班学习。

第五十六条 退学学生由其所在学院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上报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给予学生退学,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须在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送达学生。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园网公告5个工作日或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告,视为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沈阳建筑大学学生申诉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于接到退学通知书即办理有关手续,一周内离校。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经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的学生,由监护人领回,无监护人的由直系亲属领回;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办理退学手续前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与家长取得联系;

(五)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凡提前修读高一年级的课程,按照高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考核要求进行考核。按高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审查学生学业成绩后,不合格必修课程总学分低于12学分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跳级,编入高一年级学习。学生须在开学初第一周周五之前提交跳级申请,超过时间不再受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学籍变动后,原则上按新年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第六十三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本人于第五学期(五年制第七学期)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提前毕业申请,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沈阳建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办法》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五条 参加联合培养学位项目(定向)和国(境)外学位交流项目的学生,须满足下列要求并按相应条件进行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资格审核:

(一)学校原则上要求学生在对方学校选择相同或相近专业及课程,出国(境)前应无不及格课程。报名参加国(境)外学位交流项目的学生所选专业须经核准后再派出。

(二)交流期间成绩合格,达到对方学校毕业要求,并获得合作学校所授予的相应学位,则视为符合本校毕业资格,可回校申请本校的学士学位,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参加国(境)外联合培养学位项目本科交流生申请毕业审批表》和《沈阳建筑大学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履行相关手续后,核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若有课程及教学环节不合格,应回校参加相应课程的重修学习,考核合格后,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未获合作学校授予学位的学生或出国前有本校课程不合格的,按本规定第六十一条进行毕业资格审核、第六十四条进行授予学位资格审核。

(五)在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上,若合作学校有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则学生需将毕业设计(论文)带回学校交学院按规定存档。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结业学生离校后,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或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课程考试、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批准后,可跟班修读相关课程、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并参加考核,理论课可直接参加考试。经考核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学生须于春季学期3月底前向学校申请课程考试、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六十八条 结业学生离校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学校提出申请课程考试、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者考核后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十条 学校每年将颁发的学位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相应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沈阳建筑大学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