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文件
沈建教字〔2007〕360号
关于印发《沈阳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规定》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更好地做好本科教学奖励工作,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修改和调整了《沈阳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规定》,并经11月14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有关文件相应废止。
沈阳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本科教学工作在学校的中心地位和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学奖励主要由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精品课程、教学优秀奖、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管理工作)先进集体(个人)及由上级行政部门举办的、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类教学竞赛所获的奖项等部分组成。
在其他部门、协会(团体)主办各类教学活动中获得的奖项,须经学校研究认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条 奖励金额(含个人所得税)见附表一和附表二,有上级部门拨发奖金的获奖项目,所发放奖金额少于学校文件规定的,学校补发不足部分。
第四条 具体发放办法:
1.个人获奖项目奖金部分按照财务有关制度,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获奖者本人。
2.集体获奖项目(奖励基金分为个人奖金和建设经费两部分)
(1)奖金部分:由获奖集体所在处级单位确定奖金分配方案,奖金分配方案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方案要报学校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一次性发放。
(2)建设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按照建设规划分期发放,确保对课程、专业、学科等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第五条 获奖项目有前期立项的,其立项资助与奖励基金无关。
第六条 教学奖励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均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第七条 奖项评选及奖励办法见相关文件,获奖时间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奖金额度表一
2、奖金额度表二
沈阳建筑大学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奖金额度表一、奖金额度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