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反映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反映教师教学水平。认真抓好学生成绩考核工作对提高教学质量,培养良好学风具有重要意义。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复习
第一条任课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学习情况,把复习融于整个教学过程当中,避免在课程结束之后集中进行复习。
第二条严禁参与命题的教师在考题确定后对学生进行集体答疑。杜绝为应付考试指重点、发复习提纲、押题等错误做法。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在每门课程考核之前,教师要对所任课程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其相应课程正常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相应课程的考核资格:
1. 缺课时数达到本门授课时数1/3(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完成作业及实验报告不足规定内容的3/4;
3. 未完成考试前进行的、不单独考核的课程设计或者实验;
4. 平时成绩考核不及格。
第四条 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考勤记录,要在课程结束前一周内将学生平时成绩表、学生考勤表和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向学生公布,并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见附表1)报送学生所在学院。
第五条 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考核的,其考核成绩视为无效。
第六条 考试时,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患急病或有特殊原因,须在考试前到所在学院领取缓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领导同意,交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如因生病住院,亦应在考试前由班长或班主任代办缓考手续。缓考与开学初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不再允许补考。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规定执行。如
需变动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所任课程的考核方式及具体考核办法,且公布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考核管理办法按《沈阳建筑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记载规定》执行。
课程中包括不单独考核实践环节的,可以在期末总成绩中给予适当考虑。
第四章 考查课的考核方法
第一节 考查内容
第十条 课程考查内容包括学生上课出勤、回答问题、课堂讨论、听课笔记、课后作业、辅导质疑、平时测验,以及不单独考核成绩的实验、课程设计、上机实习等项目。每门课程考查项目至少包括其中的3项。
第二节 考查方法的确定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当认真填写《 课程考查方法备案表》(见附表2),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报学院备案后方可执行,同时学院应当将此表存档保管。
第三节 考查方法的执行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学生课程考核记录单”(从教务在线中下载)认真做好确定为考查项目的平时记录,记录结果应当清晰、整洁、明确,有利于教学检查(评估)人员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三条 考查项目平时记录次数要求:上课出勤记录不少于5次,课后作业记录不少于3次,平时测验记录不少于2次。其他考查项目平时记录次数,教师可参考上述要求酌情确定。
第十四条 在教师执行教学计划过程中,各学院应当对任课教师的“学生课程考核记录单”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第四节 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考查课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和通过、不通过两级分制评定。实行两级分制的需由教务处批准。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0;两级分制与百分制进行换算标准为:通过—65,不通过—0。
全校任选课成绩合格按通过记载,不合格的不做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首先根据对学生平时考查的记录,整理出学生单项考查项目的期末成绩;然后再严格按照《 课程考查方法备案表》中确定的各考查项目所占的权重(比例),计算出学生该门课程的期末总成绩,写在总成绩栏中,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在教务在线中进行成绩录入,打印出正式成绩单2-3份,即保证开课单位、学生单位和教务处各1份,成绩单应当有任课教师及教研室主任签字。
上述成绩评定过程应当具有“可重复性”,即教学检查(评估)人员根据教师的“学生课程考核记录单”和《 课程考查方法备案表》中的计算方法,能够得出与任课教师相同的成绩结果。
第十七条 考查课成绩的评定和成绩录入工作应当在课程结束后1周内完成。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原因(如身患残疾等)不能跟班上课者,体育部可依据因材施教原则,提出课程教学内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考试课的考核方法
第一节 考试形式
第十九条 考试方式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但采用闭卷考试以外形式考试的,应在开课前向所在单位书面说明,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考试时间一般以2小时为宜。
第二节 命 题
第二十一条 有题库的课程一律由题库出题,无试题库的课程,由命题小组命题。命题小组成员由教研室主任或教学院长指定,一般由2-3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指定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一般由教务处负责在校内外征题。
第二十三条 所有命题均应反映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各命题单位应当组织命题小组集体制定合理的“双向细目表”,再依此表严格命题。
第二十四条 试题类型要求既要有主观性试题(如计算、制图、证明、分析、论述、实验等),又要有客观性试题(如选择、填空、判断、改正等)。
第二十五条 试题结构要合理,组卷原则为:基本理论知识题、综合题、考核能力题,试题的比例大约为6:2:2。主观性与客观性试题比例一般应为6:4。试题的难易程度及题量大小要适中,以保证大多数学生在2小时内完成为准。
第二十六条 命题应当按照沈阳建筑大学试卷标准格式同时命出A、B两套试题(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并做出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两套试题的深度、广度、难易程度、题量大小应当基本一致,一套做考试用题,另一套做补考试题。
第二十七条 考题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中心)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后生效,于该门课程考试前7天送学院办公室,以便安排印制学生考试用卷。
第二十八条 命题和试卷在考试前必须严格保密。必须加强对试卷印制各个环节的管理,杜绝考题失密。一旦失密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阅 卷
第二十九条 试卷评阅执行集体评卷、流水作业的原则。学院(部、中心)和教研室领导应当及时了解成绩评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阅卷教师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用红色钢笔或红色水性笔实事求是地批阅试卷。对同一门课程的试卷统一采用得分制或扣分制方式进行批阅,并在每道大题题号处标出该大题的得分。
第三十一条 阅卷过程中若有误评,需要更改分数的,需履行当事人签字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阅卷期间,各教学单位应当指定专门地点进行阅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回家中批阅。
第三十三条 对考试成绩出现较大偏差的情况,阅卷教师应当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经学院向学校汇报,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成绩分数并履行相关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无权调整考试成绩。
第四节 成绩记载
第三十四条 考试课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当成绩出现小数时,应当按照4舍5入圆整。
第三十五条 考试课期末总成绩一般应当包括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10%-30%;进行期中考试的考试课程,期中考试成绩占期末总成绩的比例不应当超过15%,含在平时成绩当中。同一门课程的平时成绩计算比例和计入方法应当一致,教研室上交成绩单时,将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上交学院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经批准缓考课程的成绩在成绩表上以“缓考”记载;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成绩无效,该课程成绩以“0”记载。取消考试资格或旷考的课程成绩以“1”记载。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原则上于考试后3天内评出,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务在线中的成绩录入,并输出成绩单2-3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送交所在单位办公室。成绩单要保证开课单位、学生单位和教务处各1份。学生在网上查询自己的课程成绩。
第三十八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改动,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试卷分析
第三十九条 阅卷结束后,教研室应当组织任课教师、命题小组成员等相关教师进行试卷质量分析。
第四十条 试卷质量分析应当包括:①有多少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达到了教学大纲的要求。②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③是否发现学生在学风、学习方法上存在薄弱环节。④本次考试命题是否存在什么问题。⑤今后教学应注意什么问题。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负责对试卷分析结果进行归纳、整理,并认真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单科命题考核成绩调查表》,上交学院存档保管。
第六节 试卷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试卷(包括教师所作答案、评分标准、平时成绩依据、成绩等)应当装订成册(袋),并进行统一编号,由开课单位负责保管。
第四十三条 学生试卷保管期间应当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试卷发生错乱、丢失。
第四十四条 学生试卷保管时间至学生离校后3年,过期试卷可以销毁,但成绩单应当永久保管。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1、表1《沈阳建筑大学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表》
2、表2《 课程考查方法备案表》
3、表3《沈阳建筑大学课程考查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4、表4《沈阳建筑大学课程考试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附件:附表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