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监考人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 监考人员应当是我校在职教师、教辅人员、辅导员或教学管理人员。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作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指定考务办公室报到,并接受考前培训,领取试卷、考场报告单等后尽快到考场,了解考场的基本情况,做好监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关闭所带通讯工具,严禁监考期间通讯工具发出音响信号。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根据考场大小,以最大限度拉开考生距离为原则,将学生座次写在黑板上,组织学生有序就座。
第四条 检查考生携带物品,除文具外其它书籍和纸张一律不能放在课桌或座位上,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上(开卷考试除外)。
第五条 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见考场报告单)。
第六条 下发试卷前应当先核查学生是否按指定位置就座,考生的身份证件(有效证件包括学生证、校园卡、居民身份证)是否与本人相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监考人员应在正式开考前五分钟启封试卷,核准试卷份数(如有短缺,应及时向巡视员提出)无误后发试卷。
第八条 统计学生缺考情况,并按要求填写在指定位置。
第九条 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在考场内的位置应前后分开,不准在考场内做与考试无关的事,如:读书、看报、备课、聊天,接听电话或短信息等,不得擅离考场,不能增减考试时间。
第十条 除对考题印刷不清可做说明外,对考生提出的问题不予回答,更不准解释题意,进行启示和暗示。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人员应要求学生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桌子上,并起立,1人在前面注视考生动态,1人收试卷,收齐考卷,经验收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将考卷按要求复核足数,装订整齐,封装严密,签字后连同考场报告单交相应考务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要及时制止,将违纪学生试卷和学生本人交巡视员或考试办公室。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将按《沈阳建筑大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章 巡视员工作规定
第十五条 巡视员由教务处指派专人担任。
第十六条 巡视员应于开考前重点掌握监考人员是否有漏岗或迟到,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
第十七条 开考后,巡视人员应及时进入考场,重点检查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按照监考工作程序的要求实施监考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在考场内,巡视员所带通讯工具必须处于静音状态。应特别注意考生是否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协助监考人员将违纪考生带出考场,交考试所在办公室处理。
第十九条 考试后半程,巡视员应注意是否有过早交卷的考场,如有应注意取证,并记载在“沈阳建筑大学考试用考场巡视报告单”备注栏内。
第二十条 巡视中发现监考人员违反监考工作规定的要及时指正,做好记录,通知教师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做好缺考学生统计,认真填写《沈阳建筑大学考试用考场巡视报告单》,于当天交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