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学生运动员考试课成绩记载办法
沈建教通字[2014]42号
为鼓励全日制本科学生运动员(非高水平运动员,以下简称学生运动员)在校期间积极训练,努力学习,在学业上达到培养要求,在竞技比赛中争取好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组织参加的市级、省级及全国区域性比赛的学生运动员,其比赛学期所修考试课程可享受政策加分,根据比赛成绩对比赛学期三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以下公式折算。但最高不能超过90分,超过90分时按90分记载。记载成绩=考核成绩×R,其中系数R根据竞赛成绩取值如下:
(1)获全国正式比赛前8名、省级(区域性)比赛冠军,R=1.5。
(2)获省级(区域性)比赛前6名、市级比赛冠军,R=1.3。
(3)其他参赛运动员,R=1.2。
第二条 学生运动员比赛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乘系数后,超过60分时按60分记载。
第三条 学生运动员比赛学期考试课成绩不及格,乘以相应系数后仍不及格应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记载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运动员参与奖学金评定时,按考试(缓考)的原始成绩计算。
第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组队参加训练和比赛前,应将比赛的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比赛时间、训练计划、队员名单等报教务处审核(比赛期间临时增加运动员不予认可),并经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批准,由教务处备案。对于在考试周内进行的非重要比赛,原则上不予同意。未办理申报手续而参赛的项目不视为本规定所指的比赛。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选拔参赛队员时,应考虑学生的学业状况,不得因参加训练、比赛而影响正常学业;学生也应根据本人的学业状况决定是否参加训练和比赛;原则上不允许一名学生同时参加多项比赛。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旷训累计达10学时者,不得享受课程考核政策加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比赛时间如与考试冲突,队员可申请缓考。缓考名单由参赛组织部门提出,报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每学期第19周,由参赛组织部门按要求将比赛结果及参加比赛的学生运动员名单报教务处。
第九条 每学期第19周前,运动员需提交本学期的《运动员加分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参赛组织部门和学生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参赛组织部门统一报教务处,同时将比赛通知、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等复印件报教务处,比赛通知、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等原件由参赛组织部门存档备查;教务处根据审核结果计算成绩。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9月1日以后举办的比赛。
第十一条 学校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的成绩管理,按《沈阳建筑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记载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沈阳建筑大学教务处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