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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2017-11-24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资格与条件

    1.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

    2.具备我校本科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

    3.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4.符合转入专业在招生时公布的要求及录取条件。

    5.必须修满原专业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业成绩优良,所修课程(不含全校任选课,下同)平均学分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5%以内(按同年级本专业在籍在校总人数计算,下同),且在一年级学习中,成绩无不及格记录。

    6.学生因参军、因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等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转专业原则

    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只允许一年级结束时转一次专业,各专业转专业学生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同年级学生数的3-6%以内。学生转专业一般按照下述原则进行:

    1.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2.学生本人自愿申请要求转专业;

    3.按高考招生录取科类和批次转专业;

    4.上年度没有招生的专业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6.一个专业转到另一个专业学生数不能超过转出专业自然班级数。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有补考者;

    2.2学期期末办理缓考者;

    3.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4.专科升入本科者;

    5.休学者;

    6.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7.属于委托培养、定向培养、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等特类招生学生。

    四、转专业程序

    1.每年秋季学期末或春季学期开学初,各学院将本院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及相关要求报教务处,上报材料必须经院长审核签字。经教务处审核后公布各学院各专业可以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

说明:a.在计算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人数时,班型人数(含秋季学期开学初拟复学同学)以不超过38人(建筑与规划学院、设计艺术学院各专业班型人数不超过24人)为标准。b.班型人数含因休学、参军入伍等情况拟复学人数。

    2.符合申请资格的学生可在春季学期第18周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受理),并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人资格与条件进行审核,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批后,将符合申请资格的学生名单及申请表报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后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接收学院。

    4.接收学院根据本学院各专业在招生时公布的要求及录取条件,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见,并于春季学期第20周将材料报教务处。部分专业需要组织该专业进行当年招生简章上明确的专业素质考核的,于秋季学期开学前补考期间进行,相关材料于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天报教务处。

    5.春季学期期末学生成绩确定后,由各学院公布院内各专业符合转出条件的学生名单,同时公示学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前15%的学生如放弃转专业的资格,后面的学生不可以递补。

    6.教务处根据各学院转专业学生考核情况、各专业可接收的人数、申请转专业志愿和学生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排名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合格名单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

    7.经公示无异议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后制发文件。

    8.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凭学校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五、有关规定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当学期所在专业的学习任务。无故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2.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一般编入同一年级,学生也可随下一年级学习。学号、学生证、校园卡等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作变更。

    3.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4.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学校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审核其毕业与学位授予资格。

    5.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学分,由接收学院和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重新确认,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外课程的学分均计入任选课学分,课程名称相同其学分低于转入专业的一般应重修。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补修相应课程。

    6.学生转专业后,从转入新专业起,按照新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7.各有关部门、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六、其它

    1.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开始实施,原《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沈建教字〔2013258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沈阳建筑大学

                                                      201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