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生成绩管理,维护成绩的公平性、公正性、严肃性,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严谨和规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沈阳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科生成绩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任课教师、学院(部)、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各责任人应以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共同维护成绩的权威性、管理的严肃性,严格保证教学管理质量。
第四条 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评定、成绩录入与提交、成绩分析、成绩存档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学生总成绩的监管和数据维护,负责学生成绩发布、成绩认定,处理学生的特殊成绩。
第二章 成绩评定
第六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下同),都必须进行考核;各项成绩的评定须有依据及相关辅证材料。
第七条 凡培养方案所列理论课程总学时中含实验或上机学时,应按其所占学时的比例纳入总成绩,并应详细记载各部分的得分情况,在学院(部)备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分为首次考核成绩(正考成绩)、补考成绩、重修成绩三种。
第九条 课程考核过程要公正、科学,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三章 成绩录入与报送
第十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课程考核成绩(含补考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同时从教务管理系统打印成绩单2-3份,经系(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签字后,由开课单位、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分别存档。
第十一条 重修课程、跨年级修读课程(含补修)等课程考核成绩由教师单独填报成绩单,一式三份,由开课单位、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分别存档。教务处管理人员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单独填报成绩单,必须各项信息填写齐全、准确,如手工填写,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不可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等填写,填写时应力求字迹清楚,端正,避免涂改。否则学校教务管理人员将视为无效成绩单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非期末考试周的课程(环节)考核成绩应在7日内完成成绩录入与报送;期末考试周的课程(环节)考试成绩应在3日内完成成绩的录入、报送。
应(往)届毕业生随下一年级重修或补修春季学期课程,相关教师在课程考核后须尽快提交成绩单,但不能为毕业生单独组织考核。
第十三条 学院(部)教学秘书或任课教师(本人)负责将成绩单送达教务处,不得经由他人转交。
第四章 学习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成绩记载参照《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发布。
第五章 成绩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对本人某门考试课成绩确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成绩核查申请,填写“课程成绩核查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教务处审批汇总后将“课程成绩核查申请表”转至各课程开课单位,课程开课单位分管领导应安排专人对学生课程成绩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核查结果,对相应学生成绩进行处理并通知相关学院,学院负责向学生解释。在第20周进行课程考核的课程,学生对课程成绩有疑问,须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周三前提交
“课程成绩核查申请表”。
第十七条 核查成绩时,教务处、学生所在单位、开课单位派教师参加核查,核查内容仅限于是否遗漏试题未批阅、合计总分是否准确,不得改动任何评阅内容。
第十八条 超过规定期限,教务处不再受理学生的课程成绩核查申请。学生不得未经教务处同意,向教师、学院(部)提出课程成绩核查申请,任课教师不得接受未经教务处同意的成绩核查申请。
第六章 成绩更改
第十九条 由于任课教师在阅卷、统分等过程中的疏忽,录入时操作失误等原因,需要更改已提交的成绩时,任课教师应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成绩更改申请审批表”,说明成绩更改原因,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签署成绩更改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进行更改。
须更改班级所有学生成绩时,教师申请恢复成绩录入权限,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成绩更改申请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师本人重新录入成绩。同时须重新打印并报送该班级学生成绩单。
第二十条 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须组织系(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对拟更改成绩科目的评分标准、教学班平时成绩考核记录、学生的考核试卷等给分依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签署处理意见,同时在“学院(部)意见”一栏签上“已审核原始材料”。更改成绩的支撑材料留学院(部)存档。
第二十一条 对于高水平运动员、退役复学学生、学生运动员等学生成绩因执行学校政策须对成绩进行更改的,学生本人提交申请,由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进行更改。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含补、缓考成绩)更改申请时间为成绩提交完成之日起至下学期开学第1周周五之前,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随意更改成绩、确有疏忽经核实后不予更改或逾期递交成绩更改申请审批表的任课教师,将参照《沈阳建筑大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成绩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从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学生成绩单并对成绩单进行审核,审核后须签字。
第二十五条 成绩单必须按照教务管理系统提供的原始成绩记录出具,不得更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须标注“补考”、“重修”字样。
第二十六条 学生离校时,学院应打印该生的全部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经教学秘书审核签字(或盖印章)、盖沈阳建筑大学教务处章后,分别按要求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和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七条 已毕业学生以学校档案馆出具的加盖档案馆公章的存档成绩单为有效成绩单。
第二十八条 为在校学生出具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按指定格式打印成绩单,并由学院教学秘书审核签字,交教务处审核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成绩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沈阳建筑大学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