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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建筑大学财经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2017-02-13
各单位、各处室:
    现将《沈阳建筑大学财经管理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建筑大学财经管理责任制
                        (2016年6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强化经济责任意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校
内财经工作秩序,提高财务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辽宁省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沈阳建筑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沈阳建筑大学财经管理责任制(以下简称:财经责任制)主要目的是使学校各级
领导和相关岗位责任人在学校财经活动中按规定应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财经工作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财务遵循“统一领导,集
中管理”的原则,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章 校长财经责任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工作的总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具
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履行如下财经职责:
    1.组织领导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依
法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2.组织领导制定学校财经工作的中长期计划、审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含
自筹基建)投资计划、办学资金筹措计划;组织领导编制年度财务决算,监督年度财务预算执
行情况和财务运行情况等;重大事项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财经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报校党
委常委会批准。
    3.组织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
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审查校内各类经济分配方案,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财经工作委员
会讨论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4.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组织和协调,督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不断完善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有权制止、纠正学校财经工作中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
资财、不讲求经济效益、无故不执行预算计划和经济合同等行为。
    6.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情况,检查监督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和各项费用开支,对年度预算执
行和有关资金的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7.执行资金使用审批制度。负责审批学校单笔预算内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支出
(预算内资金即指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下同),并可根据需要按管理权限负责调整10
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执行预算。
    8.对于学校不可预见性支出,可以决定使用校长基金。其中,单笔30万元以上(含30万
元)支出,负责组织召开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单笔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支出,负责组织
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校长在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中,对以下情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出现问题。
    2.学校重要财务规章制度、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不符。
    3.学校所属部门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
财,致使国家(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三章 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财经责任
    第六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按照党委分工,协助校长全面组织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在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学校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
范学校的经济行为,保证学校的财经工作在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
    2.组织领导财务部门制定落实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3.参与研究制定学校财经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审定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劳动
工资计划、重要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办学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以及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
订计划。
    4.指导学校财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工作,组织拟定学校经济分配方案和其它财务收
支规划。审核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保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5.组织财务部门开展经济和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学校的经济、会计信息,负责
监督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6.主持召开学校财经工作专题会议;主持制定并签署学校有关财经方面的一般性业务制度
和办法。
    7.执行资金使用审批制度。负责审批学校单笔预算内资金5-10万元(含5万元)支出,按
管理权限负责调整5-10万元(含5万元)的执行预算。
    第七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在学校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对出现以下情况负有分管领导责
任:
    1.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出现问题。
    2.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不符。
    3.学校所属部门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
财,致使国家(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四章 其他副校级领导财经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其他副校级领导按照党委分工,对工作分管单位(部门)的财经管理工作履行
如下职责:
    1.对工作分管单位(部门)的财经活动负领导责任,维护分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
完整。一切经济活动确保遵守国家、学校财经纪律。
    2.对工作分管单位(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负领导责任,保证预算按批复执行,不得擅自
更改预算支出项目。
    3.对工作分管单位(部门)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项目负责,确保按照学校计
划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变更计划。 
    4.执行资金使用审批制度。负责审批分管单位单笔预算内资金3-5万元(含3万元)支
出,按管理权限负责调整3-5万元(含3万元)的执行预算。
    第九条 分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要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关于科学研究及科研经费使用的
有关规定,组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协调学校科研、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
执行国家科研政策和学校实施细则,负责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科研项目圆满
完成。
                         第五章 计划财务处处长财经责任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处长作为学校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校长、主管财务校领导的领
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的日常财经工作,在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
    1.根据学校年度收入预测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并提交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校长、校长办
公会(财经委员会)审议,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2.负责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监督和管理校内各单位的收费行为。
    3.负责学校各项收入的收缴、管理、监督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完成学校制定的收费收缴
目标,按规定足额上缴省财政。
    4.负责校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落实工作,组织领导计划财务处建立健全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组织领导计划财务处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负责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核
算和监督,及时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6.负责制定计划财务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督促、研究、布置和总结
计划财务处工作。
    7.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的资金上缴、资金使用情况。纠正有关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财经
制度的收、支款项。
    8.执行资金使用审批制度。负责审批学校单笔预算内资金1-3万元(含1万元)支出,按管
理权限负责调整3万元以下的执行预算。
    9.对超过3万元以上的较大资金支出,要履行审核职责。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处长在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中,对出现以下问题负有具体领导责
任:
    1.因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不力,在处理会计业务方面不当,而造
成损失、浪费等现象。
    2.由于资金计划不周、管理不善、监督不严,影响学校正常资金周转。
    3.因计财处自身工作管理不善,组织不力,致使学校年度的收入、支出等经济计划目标偏
差较大,给学校总体工作带来较大损失。
    4.由于不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项及往来款项造成学校资金损失。 
    5.财务档案整理归档不及时,管理不严,出现损坏、遗失等现象。
                 第六章 学校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领导财经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财务“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学校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
领导为本单位(部门)财经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的财经工作,在本单位
(部门)财经管理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
    1.组织执行本单位(部门)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日常财务收支
审批工作,将依法组织的收入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学校批复的经费预
算指标内,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2.对于学校批复的预算,包括以各种形式下达到本单位(部门)的专项经费,负有按计划
推进的责任。逾期者学校将按规定收回。
    3.履行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负责人职责。对于学校配置的房屋、仪
器、设备等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和使用,监督检查本单位(部门)的资产采购、验收、保管、使
用等情况。
    4.组织领导本单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
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责任分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5.组织领导本单位(部门)依据学校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6.执行资金使用审批制度。负责审批本单位(部门)单笔预算内资金1万元以下(不含1万
元)支出。
    7.学校下拨到各单位(部门)的科研管理费,要用于科研活动,可授权分管科技工作领导
审批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在本单位财经管理工作中,对出现以下问题负
有单位领导责任:
    1.本单位因计划不周造成预算失控,影响正常支出现象;
    2.本单位贯彻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政策、制度不严,造成违纪违规或损失浪费现象。
    3.本单位管理不善而出现单位随意转让、出租、出借、报废、变卖、遗失学校资产等违法
违规行为。
    4.本单位出现的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补贴,擅
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使用非法票据收费等行为。 
                       第七章 学校财会人员财经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财会人员作为学校财经工作的执行者,在学校具体的财经管理工作中,根
据各自岗位分工履行如下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学校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
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资料。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
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3.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和管理,定期核对资产账目,保证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
物相符、账证相符。
    4.在依法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伪造、编造的
原始凭证和账外设置小金库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
    5.定期检查、分析学校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分析资金使用效果,及时
向计划财务处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6.负责学校各类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上缴工作。
    7.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的管理,妥善保管现金、财务专用章、收款票据、印鉴和银行结算票
据,按月核对银行存款账目,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保证货币资金
的安全、完整。
    8.负责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包
括纸质和电子档案)。
    9.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等各类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学校财会人员在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中承担如下责任:
    1.对负责处理的财务业务不规范或处理会计业务不当造成损失、浪费、罚款等现象。
    2.未按规定擅自设置会计账簿,造成财务记账混乱。
    3.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或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
    4.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致使资料毁损,丢失的现象。
    5.因不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项、往来款项及现金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资金损失。
    6.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现象。
    7.未及时上报学校有关财务信息,给学校造成相应损失行为。
    8.未履行会计人员职责造成的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本财经管理责任制所涉及各级财经责任人,在学校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成
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要在年度给予奖励:
    1.在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受到省级以上表扬。
    2.在学校增收节支,增加学校的办学经费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全省同类院校名列前
茅)。
    3.在维护国家和学校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50万元以上者)方面有突出贡献。
    4.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社会效益显著(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宣传报道者)。
    5.有其它突出成就或模范事迹。
    第十七条 本财经管理责任制所涉及各级财经责任人在学校和单位的财经管理工作中有以
下行为的,学校将给予处罚:
    1.违反学校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应行政处
罚。
    2.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造成经济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
定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财经管理责任制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本财经管理责任制由计划财务处负
责解释,以前所发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沈阳建筑大学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