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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本科交流生课程学习和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试行)
2019-05-28 1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目前我校与国(境)外高校间的学生交流活动日益

增多,为规范我校与国(境)外高校间本科交流生的学籍管理,保证跨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

《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流生的学业成绩审核和学籍管理按我校教学计划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交流生应选择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交流学习。

    第四条 交流生应按时赴交流学校报到,学习期满,须在后继学期开学前回学校注册上

课。交流生逾期两周不返校注册,按《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五条 交流生返校后回原专业原班级继续学习,交流学习期间未能修读的专业教学计划中

的其他课程,须在后继学期开学后随本专业下一年级补修。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转换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已取得的成绩与学分,经调整后,可申请转换为我校

相应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审批通过后按我校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记载。

    第七条 学分认定参照我校教学计划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理论教学课程1学分对应16

学时、实践教学环节1学分对应1周。

    (一)交流学校1门课程与我校1门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学分高于我校课程学分或相差

0.5学分的同类课程,可以认定转换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的相应课程及学分。

    (二)交流学校1门课程内容涵盖我校2门以上(含2门)课程,且学分高于我校相应课程

学分之和或相差≤0.5学分,该门课程可以认定转换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相对应的2门及以上课程

及学分。

    (三)交流学校学分低于我校相关课程学分或学分之差>0.5的同类课程,可以认定转换

为我校1门全校任选课程及学分。其课程名称和学分按我校课程库内已有的相关课程名称及学

分记载。

    第八条 在交流学校修读的研究类、实验类、实习类课程,由开课单位视具体情况进行审

核,提出是否可以转换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相应实践环节课程及学分的意见。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转换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交流生在申请派出时,应认真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本科交流生校内外课程匹配

表》(一下简称“《课程匹配表》”),依据交流学校相关课程大纲或课程简介等教学文件,

对照我校的教学计划选修交流学校的课程,尽量选择与本专业该学期(或该学年)相对应的课

程,经交流生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实施,可作为批准该学生到国(境)外学校交流

学习的参考。

    第十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三周受理上一学期交流生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接收交

流生填报的《沈阳建筑大学本科交流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以下简称“《转换

申请表》”)。确因双方学校学期设置原因晚于第三周返校的交流生,应在其正常返校后一周

内递交申请。

    《转换申请表》须对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填写,按我校开课单位分别填报,并附交流学校课

程大纲(课程描述或课程简介)中文版本和成绩单。交流学校课程大纲(课程描述或课程简

介)外文版本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盖公章)。成绩单包括交流学校颁发的成绩单原件、

复印件及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认定的中文成绩单(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第十一条 教务处汇总同期交流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材料后,于第四周将交流生的

《转换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开课单位。

    第十二条 开课单位由相关课程主讲教师、系(教研室)负责人、主管教学院长等组成交

流生修读课程审核认定小组,根据交流生的《转换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交流生在交流学校

修读课程进行认定,提出能否转换成我校相关课程及学分成绩的意见,在《转换申请表》上签

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核准。

    第十三条 教务处核准后,由专人按照《转换申请表》认定的课程与学分转换结论进行成

绩登录,并将该表复印件返回学生所在学院,原件及附件材料留教务处存档。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转换的成绩登记

    第十四条 交流学校以百分制登记的课程成绩,可直接登录为我校的百分制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 交流学校以ABC······等级的形式登记的课程成绩,可按交流学校转换为

百分制课程成绩对应标准登录为我校百分制课程成绩。否则,按下表执行转换:

                           表一 成绩转换对照表

                交流学校 沈阳建筑大学  交流学校 沈阳建筑大学

                 A+A      95           C-       70

                   A-       90         D+D      65

                 B+B      85         D-E      60

                   B-       80           F       <60

                 C+C      75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补修的课程,其课程成绩按首次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第五章 交流学期自修课程的管理

    第十七条 交流生可提出交流学期自修课程免听课申请(有实验环节要求的课程不得申

请),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3门课程,经批准后可直接参加交流学期期末考试(即“免听不免

考”)。未申请或未获准的课程须在交流期满返校后的2个学期内进行补修。

    第十八条 交流生在确认自修课程后,于出国(境)交流学习前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本科

生交流期间自修课程考核确认表》,按程序审批。

逾期未办理自修课程考核确认手续的,交流生不能参加期末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交流生应按时回校参加已确认的自修课程考试,课程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卷面

成绩记载,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

不能按期回校参加考试则应提前办理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未能参加缓考或未办理缓考的按旷考处理,成绩以“1”计,须在后继学期随本专业下一年

级重修。

    第二十条 交流生经确认的自修课程考试旷考、补(缓)考不及格或补修不及格,可参加

课程重修,重修成绩标记“重修”字样。

    第二十一条 学时在48学时以下(含48学时)的交流学期设计类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批

准后【交流学期课程主讲教师、系(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教学院长均需同意】,可以提出

自修课程免听课申请,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交流期间自修课程考核确认表》。学生按时

递交应完成的作业参加课程考核,其课程考核成绩最高记“中”或“75”分。

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申请重修,重修成绩标记“重修”字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6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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